北京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新政:鼓励业态混合,可配建停车位
来源:顺益兴四合院 | 作者:顺益兴四合院 | 发布时间: 2021-01-13 | 51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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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12日从北京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开工,增加租赁房源供应,稳定租赁市场,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规自委近日联合发布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

意见提出,重点在中心城区周边城乡接合部、地铁站点、交通枢纽周边等配套相对完善区域规划布局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同一项目地块建筑内租赁住房、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可混合利用。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选址

原则上每个区级产业园区均需规划建设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由各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手续办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各项工作。

各区政府应统筹搭建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平台,优先选择信誉高、资金实力强的专业公司合作,对接区域内需求集中的用房单位。无合作企业且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独自开发建设的项目,区政府应暂缓供地。

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哪些地方?意见提出,全市重点在中心城区周边城乡接合部及土地资源较多且有利于服务重点功能区的地带,平原多点新城靠近产业园区的地区,以及市郊铁路沿线、地铁站点、交通枢纽周边等配套相对完善区域规划布局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原则上每个区级产业园区均需规划建设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站城融合、产城融合。

建设

住宅型租赁住房原则按照0.6-0.9辆/户的标准设置停车位

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是否可配备公共服务设施?意见明确,公寓型、宿舍型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建筑规模,原则按不高于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比例配置;住宅型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配置,确有需求的配置比例也可适当提高至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地下可按需求配置商业。

针对停车位配建,意见明确,公寓型、宿舍型租赁住房机动车停车位参照公租房有关建设标准,原则按照0.2辆/户设置,住宅型租赁住房原则按照0.6-0.9辆/户设置。

此外,意见提出,同一项目地块建筑内可兼容多种功能,租赁住房、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可混合利用。单体设计要充分考虑全寿命期可持续发展,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公寓型、宿舍型租赁住房实施装配式装修。

运营

严禁“以租代售”,不得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租金

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如何运营管理?意见提出,鼓励各区政府趸租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使用,或由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直接向各区政府确定的公租房家庭配租使用。作为公租房使用的房源,运营期间按照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政府要加强供需对接引导工作,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将房源直接对接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社会单位、企业。

同时,严格运营管理,明确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出让、转让,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以租代售”,运营单位应按每月收取租金,经承租人同意,也可按每季、每年收取租金,但不得一次性收取12个月以上租金。

意见表示,市住建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将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全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加强租赁监测和出租合同管理,规范出租经营。

政策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运营权质押

针对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北京还将推出哪些优惠和支持举措?意见表示,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租赁住户使用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国家及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运营管理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新成立的合作企业,可以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权质押。项目预期收益及履行村民(股东、社员)大会民主程序并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的资产抵押等方式,在符合地方政策债务管理的前提下,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

意见也提出,将探索推进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参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在项目稳定运营一定期限后,鼓励支持项目建设单位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融资。(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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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顺益兴四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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