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
进一步推动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指导意见》提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撰写招股说明书时,应当减少合规性信息和冗余信息,
紧密结合发行人自身特点进行披露,并注重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
让招股说明书成为普通投资者愿意看、看得懂的信息披露文件。
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下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
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证监会表示,在注册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得到提升,
但仍存在可读性不高、投资决策相关性和信息披露针对性有待增强等问题,市场各方反映较多。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针对招股说明书篇幅冗长、针对性和投资者决策相关性不足、
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应精简合规性信息和冗余信息,突出重要性;
突出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强化针对性;优化招股说明书语言表述和版式设计,提升可读性。
证监会相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审核引导、完善制度规则,形成工作合力,
引导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指导意见》对强化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要依法从严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行为,
牢牢守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底线。对于发行人、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推动完善信息披露违法民事赔偿制度机制,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虽不构成信息披露造假,但招股说明书存在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
相互矛盾、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等情形的,
由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来源:证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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