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公积金将被罚款 10月9日起施行
来源:顺益兴四合院 | 作者:顺益兴四合院 | 发布时间: 2020-09-15 | 48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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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朱开云)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建设,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要求,管理中心日前印发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自2020年10月9日起,单位超过规定期限24个月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未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的,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1万元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的,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24个月的;或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个以上的;以及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在两年内再次发生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予处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并针对不同类别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明确行政相对人可申请缩短的公示期限和办理流程。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理中心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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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顺益兴整理
来源 |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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